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11614973.post112452373605974423..comments2023-09-18T18:21:23.594+08:00Comments on 阿 修 羅 之 劍: 從校工到校工之上 (三)阿修羅http://www.blogger.com/profile/11933532205668081530noreply@blogger.comBlogger7125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11614973.post-1124808727333119232005-08-23T22:52:00.000+08:002005-08-23T22:52:00.000+08:00原來仲有咁多討論. 有一堆我同你email往來都講左. 總結一句: 呢次同過去多次版友 vs 校工都...原來仲有咁多討論. <BR/><BR/>有一堆我同你email往來都講左. <BR/><BR/>總結一句: 呢次同過去多次版友 vs 校工都係一樣. <BR/><BR/>分別只係圓滑同應變. 我覺得今次校工傾向原則同信念, 忽略左最重要既一件事, 就係目的係要解決, 唔係要對方投降. 前者易好多, 屬客戶服務(唔一定係認低威), 反而後者就無結果(網上邊使投降),同埋會擴大傷害.JLhttps://www.blogger.com/profile/11261512156312823413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11614973.post-1124764635281864152005-08-23T10:37:00.000+08:002005-08-23T10:37:00.000+08:00個別版主和各別版友的問題,在在下眼中是同一堆問題。例如: 1)沒有把問題分拆來考慮 2) 沒有心平氣...個別版主和各別版友的問題,在在下眼中是同一堆問題。例如: 1)沒有把問題分拆來考慮 2) 沒有心平氣和地把自己的意思表達清楚 3)在沒有給機會和時間別人解釋或在未攪清楚實際的情況下下判斷。<BR/><BR/>普通會員之說我是針對其他版面而言的;假使在版務區,我也會傾向你的講法。坦白講,投票權的問題我無考慮過,因為各版主基本上對自己的版面有絕對的控制權。<BR/><BR/>阿修羅覺得質疑是合理和應該的,問題在於表現出來的態度,對質疑的回應也是。<BR/><BR/>陳公子,雖然上面的言論有部份直接指向你,我也無意收回我的任何說話(因為我主觀地覺得我只是以事論事),但在下對你是沒有 hard feeling 的(其實要阿修羅對某人有 hard feeling 是相對地比較困難的)。食飯、行山等活動也會欣然應約 :) 但假使閣下因此而不當在下是朋友的話,我就無計 :d阿修羅https://www.blogger.com/profile/11933532205668081530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11614973.post-1124725467408587312005-08-22T23:44:00.000+08:002005-08-22T23:44:00.000+08:00雖然事情已經告一段落,但始終都希望可以向阿修羅兄提出少少意見。其實我對阿修羅兄所講的什麼「小心會殺錯...雖然事情已經告一段落,但始終都希望可以向阿修羅兄提出少少意見。<BR/><BR/>其實我對阿修羅兄所講的什麼「小心會殺錯良民」不太著意;雖然,聽到時的確有些少不快,但亦只是一句提醒之言,不至於是一個決定或取向,更談不上是否會實行。<BR/><BR/>可惜的是,另有版主不只一次表態會採用言論去判決一個戶口的存在權:「嚮冇更好方法判斷身分時,憑言論去判別係唯一方法」、「視乎有冇更好判別方法,冇的話我會答"冇錯,照ban。"」,我明白版主其實係沒有權力去刪除任何戶口,但說此話的卻忽略了一點:所有版主都具備對擁有刪除戶口權限者之影響力,至少在校務區有投票權。在此情況下,因為非對等權力之存在,言論自由則有機會被聲言會以言論判別會員身分之版主打壓了。故此指責並非莫需有,因為的確有人以版主身分表態,而且亦有權去影響整個 forum 的言論自由。故即使版主未曾以此取向處理實際戶口時,有會員對此言論嘩然甚至抨擊,真的是可以理解的。<BR/><BR/>其實版主並非沒有言論自由,但對於版務表態,其實真的不存在太多自由。對於一個版主在其他版內,只是一個普通會員之說,我完全同意;但其實版主們的名字下面,全部都標籤著「校工」(版主),而且所有版主在校務區內更可以對任何可能影響整個 forum 事務之決策行使投票權。所以各版主對於版務之取態,不論在任何版面,都比一般會員更具影響力,希望任何版主都能對此多加留意。<BR/><BR/>(其實... 可能當日我身為版主時,都曾經為版主的個人言論護航;但現在終於明白,原來形勢並唔係咁簡單!)Anonymous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11614973.post-1124723616242556282005-08-22T23:13:00.000+08:002005-08-22T23:13:00.000+08:00也許只能說句遺憾. 總叫彼此了解多些, 也是好事.也許只能說句遺憾. <BR/><BR/>總叫彼此了解多些, 也是好事.Anonymous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11614973.post-1124551831856485112005-08-20T23:30:00.000+08:002005-08-20T23:30:00.000+08:00多謝兩位的回應。也同意餃的大部份分析,不過其中有明顯的誤會。首先,我沒有你所講的心魔,你講的心魔或許...多謝兩位的回應。也同意餃的大部份分析,不過其中有明顯的誤會。<BR/><BR/>首先,我沒有你所講的心魔,你講的心魔或許是某些人的,但不是在下的。你可以:1)再望一次我的所有回應,2)問問 Vincent 我是如何回應其 pm 的,又或者 3)找個你熟悉的版主,將我在校務處的留言 copy 比你睇。<BR/><BR/>其次,我所講的"雙重標準"是事實,我也只是以事論事。假如閣下有足夠的分析及抽離的能力(我對閣下分析的能力有十足的信心,但抽離的能力卻是我的強項),你的結論應會和我相同。<BR/><BR/>再其次,在下對你所提到的所有人,皆無 hard feeling。這是真的,我也無需要要講大話。你眼見我對全知賢都無事,對他們又怎會有問題?有可能是你把在下低估了。<BR/><BR/>再再其次,沒有把問題分拆的人不是我。你有時間的,可以再看看我在那條 ban人 ban a/c thread 的回應。<BR/><BR/>還有,我是不讚成虎仔的做法的。在他來講,手法不是問題的根本,控制情緒和說話的技巧才是。阿修羅https://www.blogger.com/profile/11933532205668081530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11614973.post-1124533145564033352005-08-20T18:19:00.000+08:002005-08-20T18:19:00.000+08:00當係私底下閒話幾句:心魔係你睇成件事係前朝人士挑戰當朝官員. 試下抽出主要出聲人物睇下. Pazu-...當係私底下閒話幾句:<BR/><BR/>心魔係你睇成件事係前朝人士挑戰當朝官員. <BR/><BR/>試下抽出主要出聲人物睇下. <BR/>Pazu--不滿yau 版ban, 不滿刪文;<BR/>ohho--不滿pazu被刪文, 質疑ban人 vs ban acct<BR/>紅孖寶--應係支持ban yau, 但質疑之後會唔會有ban錯人.<BR/>Vincent--不滿acct被殺錯<BR/>飛--不滿虎貼user agreement<BR/>在下--同飛一樣. 事後在水版只係被拖落水, 所以要澄清.同公子一樣無辜. 都無打算參與, 拖我入去side氣.<BR/><BR/>你會發現, 頭兩項涉及既工作, 兩朝管理人都做過, 但反對最烈, 都唔係前朝人士. <BR/><BR/>反而後面既係前朝都無發生過.<BR/><BR/>再睇處理手法, 其實最可惜係無分拆問題逐一處理.<BR/><BR/>飛同在下既不滿係唔使處理, 因為只係意見. Vincent既case, 西已處理. <BR/><BR/>Pazu文章被刪, 都處理大半, 如果涉事版主軟d, 就case close.<BR/><BR/>Ban yau, 其實係無問題, 相信九成人同意, 包括在下. 係要處理, 都係同pazu討論. <BR/><BR/>對有無殺錯既質疑, 紅孖寶只係提見, 所以都係和氣討論即可. ohho就難搞d. <BR/><BR/>但旁觀既感覺係管方將幾件事既人都當成係反對ban yau, 咁就大件事, 因為一定不滿, 明明無ban錯, 你來反對?! 就出事. <BR/><BR/>呢次我得既教訓係, 分析問題好緊要. 撈埋一碟就好難搞.JLhttps://www.blogger.com/profile/11261512156312823413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11614973.post-1124526339209394092005-08-20T16:25:00.000+08:002005-08-20T16:25:00.000+08:00頗有同感。但,算吧...頗有同感。<BR/><BR/>但,算吧...Anonymousnoreply@blogger.com